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8-02-19
中大研字[200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工程硕士生)的培养质量,在培养方式、学位授予等环节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和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明风尚,有为祖国富强、民族振兴而奋斗的理想和勇于创新、艰苦创业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积极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掌握所从事工程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掌握解决工程技术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具有解决较复杂工程技术问题和担负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熟练地阅读所在工程领域的外文资料。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时间分配
第四条 工程硕士生的学制为3年,实行弹性学制,在学的最长年限为5年。允许工程硕士生分两阶段完成学业。
第五条 工程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1.5―2.5年,其中在校脱产学习和从事论文工作的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26周);撰写学位论文或完成工程设计的时间从选题到答辩一般不少于1年。 字串6
第三章 培养方式与培养计划
第六条 对工程硕士生实行学校与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联合培养,采用进校不离岗的培养方式。学校和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应加强合作,不断改善工程硕士生的培养条件。学校要和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联合建立一批合作培养工程硕士生的基地。
第七条 工程硕士生的导师由学校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与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内经单位推荐的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联合指导工程设计或学位论文。来自企业或工程部门的导师按学校聘请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的有关规定办理聘请手续。
第八条 实行学分制。工程硕士生应修满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和必选课程的学分累计不少于17学分。
第九条 各学院、系(所)应在工程硕士生报到入学的第一周内确定好校内导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工程硕士生根据个人培养计划按学期选修课程。
第四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办公室根据工程硕士生的专业培养方案下达校内工程硕士生的教学任务。对工程硕士生的课程教学要紧密结合企业和工程部门的实际需求,尤其是技术发展和产品开发的需要,注重案例教学,培养工程硕士生运用现代科技知识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字串5
第十一条 工程硕士生开设的公共课程由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办公室与有关学院、系(所)共同组织教学;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由相关的学院、系(所)负责组织教学,必要时由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办公室(研究生院分院)协调。
第十二条 工程硕士生的课程教学按4个学期安排或全脱产0.5―1年安排。若按4个学期安排,按校历计算,集中学习的时间春季从每学期的第3周至第9周、秋季从每学期的第6周至第11周在校上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些课程可以安排在培养基地上课。
第十三条 工程硕士生课程教学的其他事宜参照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硕士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时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凭证明向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周。每学期上课时,工程硕士生要持本人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系(所)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要事先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工程硕士生所学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累计有3门不及格者,终止学籍予以退学。
第十六条 工程硕士生不能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七条 进入撰写论文阶段的工程硕士生每两个月至少要向学校导师汇报一次论文进展情况。 字串8
第十八条 对工程硕士生的奖励和处分参照《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学位论文和答辩
第十九条 工程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可以是工程设计或研究论文。
第二十条 工程硕士生的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论文选题应有先进性、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
⒈ 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工程技术项目的设计或研究课题;
⒉ 可以是技术攻关或技术改造专题;
⒊ 可以是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或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课题。
选题后,要在查阅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作选题报告。工程设计(学位论文)必须由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评审:
⒈ 应着重审核作者综合运用现代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或研究创新能力;
⒉ 审核学位论文工作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
⒊ 审核其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⒋ 审核其新工艺、新技术或新设计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⒌ 审核其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